訊息公告 - 107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8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29568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3月12日中市教督字第107002013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滿失效須換證,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8日「107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事宜研商會議」決議辦理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對象係98年度以前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符合換證對象之教師,若有意進行換證申請,得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換證申請: (一)教學輔導教師於持有證書期間內,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並完成下列事項之一,並由學校出具證明者,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1、完成2位教師的輔導工作,每次輔導期間須達12週以上。 2、完成1位教師的輔導工作,每次輔導期間須達12週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進行創新教學研究、行動研究、教學輔導或教師專業相關主題論文,並發表於研討會、論壇、出版之期刊或專書1次以上。 (2)進行學校以上層級之公開授課5次以上。 (3)擔任學年召集人、領域召集人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1年以上,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1年以上。(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 (二)教學輔導教師於持有證書期間內,未完成前述輔導事項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下列四項專業實踐事項,經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1、協助輔導實習學生、初任教師、新進教師或自願專業成長之教師,時間達12週以上。 2、擔任專業回饋人員,觀察夥伴教師授課,並依教學觀察三部曲(或備課、觀課、議課),給予對話與回饋至少2次。 3、開放任教班級,公開授課至少2次。 4、擔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召集人時間連續達1學期以上,或校長參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時間連續達1學期以上,並具有學校核發之證明者。(註: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不限類別,領域召集人、學年主任等,皆可屬之) 五、有關換證作業將於改版完成後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進行填報作業,有關填報機制及操作說明,將由本局另行通知。 六、貴校若有符合換證資格之教師進行換證,請填具推薦表並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於本(107)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免備文寄送至本市教專中心,本局將另行通知推薦審議結果。 ※依旨揭實施計畫規定,換證教師不得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併與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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