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點

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中市教小字第105006319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中市教課字第1100046557號函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協助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校長及教師專業素養,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設立臺中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教專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落實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有關教師專業成長、初任教師輔導與專業人才培訓之辦理。

(二)推動教師專業發展之資料分析與運用,發展契合學生學習與教師教學需求之專業發展模式。

(三)輔導本市教師專業成長計畫,辦理專業成長活動,並追蹤其成效。

(四)建立校長專業發展模式,精進校長課程與教學領導能力,統籌規劃校長培育及專業發展事宜。

(五)強化專業回饋與教學領導之專業人才培訓,組織並運作教師專業發展地方輔導群,建立完善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三、教專中心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置副主任二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承辦教師專業發展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副總幹事一人,由教專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置秘書若干人,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前項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教專中心設下列各組,執掌如下:

(一)諮詢輔導組:規劃諮詢輔導年度工作計畫,定期召開地方輔導群工作會議,整合各項輔導資源,建立完整之教師專業發展輔導網絡。

(二)培訓認可組:規劃培訓認可年度工作計畫,辦理專業回饋人才培訓及教學輔導教師培訓與認證作業,籌辦培訓及研習活動,登錄參與研習人員及資料維護。

(三)綜合業務組:辦理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審查與相關研習、初任教師導入輔導相關研習與經費彙整。

五、各組設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就適當人員派兼之。

六、教專中心得依業務推動需要置諮詢委員或顧問若干人,由教育局聘兼之。

七、教專中心及下設各組所在學校,每校每週減授節數五節為原則,得由學校統籌運用。

八、教專中心調用之教師,其相關權利義務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協辦教專中心各項業務人員,依其本職身分分別就相關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十、教專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年度自籌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