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109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申請

一、換證對象:100年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二、換證條件:採下列2種方式擇一進行。

(一)已完成教學輔導實踐換證: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二)未完成教學輔導實踐換證: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三、換證申請方式:欲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填寫提交換證申請及上傳相關資料。

四、換證期限: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請符合換證對象之教師依限辦理換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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