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輔導計畫 - 臺中市112學年度教師專業輔導實施計畫(申請截止日:112/08/25)
教育局發文資料:112年8月8日中市教課字第1120066307函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及本市112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計畫辦理。
二、本局整合原「初任教師導入輔導-薪傳教師」與「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兩項減授課補助。相關申請資格與限制,請詳閱實施旨揭計畫之說明。配對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初任教師導入輔導:
1.依實踐方案要點規定,對於初任教師(係指教學年資3年以下之專任教師),學校有遴派薪傳教師提供諮詢輔導,以落實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機制之義務。
2.另依教育部112年7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120070733號函,若初任教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初任教師意願安排薪傳教師:
(1)初任教師為再任教師(重新分發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
(2)初任教師具備公立學校代理年資5年以上。
(3)初任教師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
(二)教學輔導教師得輔導校內或跨校教師,相關資格請詳閱實施計畫。
三、旨揭計畫補助項目說明如下:
(一)補助項目:
1.減授課鐘點費:編列基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公立幼兒園教師,得比照國民小學教師基準編列。
2.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鐘點費總額*2.11%為上限,得支應勞健保等延伸相關人事經費。
(二)補助週數與輔導期程規劃:
1.每組輔導配對之補助節次以每學年12週為下限、40週為上限,不足額請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2.每組輔導配對之期程規劃,須與補助節次相同。
(三)旨揭計畫並非均能獲得補助,本局將視當學年度整體經費額度,依輔導配對所具備資格,審查各輔導配對補助之優先序;各輔導配對之補助順位,請參考計畫說明或下表。
四、旨揭計畫申請,請於112年8月25日(星期五)前分別填寫下列表件:
(一)學校總表(附件表一)之上傳位置:https://forms.gle/gW96fSEqiUyqEGNu5。
1.本表件包含校內各輔導配對資料、申請金額及檢核表等資訊,請學校檢視各輔導配對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請逐級核章。
2.若貴校初任教師具備上開得依意願安排薪傳教師之情形者,請彙整相關佐證資料併同本表上傳。
(二)輔導配對分表(附件表二)之上傳位置:https://forms.gle/RJtVEQRrZ5U3sDdn8。
1.本表件包含輔導配對基本資料及輔導期程規劃,相關填寫說明及限制,務請詳閱實施計畫。本表件填寫完畢後請由學校彙整逐級核章。
2.本表件每一輔導配對請各別上傳。
(三)學校若確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遴派薪傳教師之情事,請於教育服務網填寫局務調查表(編號:13798)敘明原因及改善策略。
五、旨揭計畫審核結果、執行紀錄與成果之填報方式,本局將另案通知。
六、為妥適協助初任教師適應教學現場,若學校有分發或甄選到校之初任教師,務請落實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機制。若學校有分發初任教師而未遴派薪傳教師者,本局將安排適當輔導方式,以了解學校初任教師適應狀況。
※相關申請疑問,請洽本市教專中心高先生(04-23584001)。
※複審資料上傳網址:https://forms.gle/3zELWHfNXXPvpM4C7
112學年度教師專業輔導實施計畫-輔導配對補助序位表
補助順位 |
夥伴教師身份 |
輔導教師具備資格 |
第一順位 |
校內112學年度分發初任教師 |
具備下列身份之一 1.教學輔導教師 2.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3.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4.專任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
第二順位 |
校內或跨校之初任教師、新進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有專業成長需求之教師或實習教師 |
教學輔導教師 |
第三順位 |
校內111學年度分發初任教師 |
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
第四順位 |
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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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順位 |
專任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
|
第六順位 |
校內110學年度分發初任教師 |
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
第七順位 |
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
|
第八順位 |
專任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