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教育部110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申請(110/04/01-110/06/30)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218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10年期滿失效須換證,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畫。旨揭換證對象為101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現職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三、旨揭換證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教輔換證條件採2種方式擇一進行: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2項相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得經學校推薦參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4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後換發證書。

(二)欲參與換證之教師需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後,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https://proteacher.moe.edu.tw)填寫提交換證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三)換證申請期程,自本(110)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四、檢附旨揭換證實施計畫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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