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臺中市教師專業發展研習規定與注意事項

(一)課程請務必準時且全程參與。課程中凡有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及請假,則該課程即視為缺課,需進行補課。由承辦單位註記簽到時間,請教師於其他場次補足該課程之時數。
例如: 1.研習課程於09:00開始上課,教師遲到於09:16以後到場。簽到處人員需註記學員到場時間,並向學員說明遲到超過15分鐘需補完整課程之相關規定。該學員必須擇期到其他場次補足該課程之完整時數。 2.初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課程「教師專業發展規準」與「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合併上課,共計3小時。若學員於上午課程遲到,須完整補足3小時課程,才算完成補課。
(二)課程均需落實上午簽到、下午簽到及簽退,請研習教師務必配合。課程未簽退者,視同缺課,須完整補足課程。 (三)缺課時間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之二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者,該場次課程視為未報名,請重新報名全部研習,並全程參與。
例如: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課程總時數為12小時,教師缺課超過6小時者,需重新報名研習課程。
(四)報名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須請假者,請於課程開始三天前致電教專中心,以安排其他人員遞補;若課程當日之不可抗力因素,亦請於第一堂課程開始前致電研習承辦學校請假。 (五)各課程未能全程參與者,可於其他場次補齊該堂完整課程。橫跨上下午之6小時課程,須完整補課。請教師自行擇定補課擇定場次後,致電教專中心確認,並確實於該場次完成補課。補課完成後,研習時數仍登錄於原報名場次,補課教師不佔補課場次之名額,亦請自備午餐。 (六)補課以當學年度為限,不接受跨學年度與跨縣市補課。若當學年度未完成補課,請重新報名全部研習。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