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輔導計畫 - 111學年度教師專業輔導實施計畫申請(申請至111/08/26)

教育局公文資料:111年8月3日中市教課字第1110066934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及本市111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計畫辦理。

二、本局整合原「初任教師導入輔導-薪傳教師」與「教學輔導教師方案」兩項減授課補助。依上開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相關申請資格與限制如下:

(一)初任教師導入輔導-薪傳教師方案:
1.對於初任教師(正式教師年資三年以下者),應遴派薪傳教師一人提供諮詢輔導,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結合社群運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
2.薪傳教師資格,以正式教師之教學年資五年以上,班級經營及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
4.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

(二)教學輔導教師方案:
1.教師通過教學輔導教師認證後,有擔任教學領導工作、輔導並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之義務,並得輔導校內或跨校之初任教師、新進教師、代理代課教師、有專業成長需求之教師或實習教師。
2.教學輔導教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10年),需完成指定輔導事項,並依教育部規定始能申請換證。
3.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得減授課節數一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二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

三、旨揭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學校可指派符合資格之教師擔任薪傳教師,薪傳教師及教學輔導教師可由學校協助或自行與有成長需求之教師組成配對(以下簡稱輔導配對),並由每一輔導配對之輔導人員(薪傳教師或教學輔導教師)撰寫分表(表二)之內容。輔導人員完成分表後,請循校內程序辦理核章。

(二)學校彙整完畢所有輔導配對分表後,請依各分表內容填寫總表(表一),以確認總申請補助金額。總表須經過校內人事、會計單位核章。

(三)學校完成核章後,請由學校寄送總表正本至本市教專中心(407022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99號,請協和國小代轉),再由各輔導配對之輔導人員上傳分表至 https://forms.gle/S2j523gi89n7ifBK7 ,分別以上傳時間、郵戳或交換送抵時間為憑。上傳分表時,每一配對均須上傳輔導人員資格佐證文件。

四、計畫補充說明:

(一)為擴大本市輔導能量,針對薪傳教師所需優先資格之「國教輔導團員」,可包含本市當學年度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教專地方輔導群、高級中等學校學科或群科輔導員。

(二)輔導教師若具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評鑑人員)身分者,請上傳對應證書;教學輔導教師若已完成換證程序,需上傳換證後之證書。

(三)初任教師不得同時與薪傳教師及教學輔導教師配對;一名薪傳教師以輔導一名初任教師為原則

(四)依教育部111年8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10075291號函,若初任教師為再任教師(重新分發之公立學校正式教師)、具備公立學校代理年資5年以上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者,得依初任教師意願安排薪傳教師。

(五)本局將視當學年度整體經費額度,依輔導配對所具備資格,審查各輔導配對補助之優先序位。

補助順位 夥伴教師身份 輔導教師具備資格
第一順位 校內111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具備下列身份之一

1.教學輔導教師
2.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3.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4.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第二順位 校內或跨校之初任教師、新進教師、代理代課教師、
有專業成長需求之教師或實習教師
教學輔導教師
第三順位 校內110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第四順位 校內110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
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第五順位 校內110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第六順位 校內109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進階評鑑人員或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第七順位 校內109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本市國教輔導團員、教專地方輔導群、
高級中等學校學科、群科輔導員
第八順位 校內109學年度分發正式教師 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

(六)每一輔導配對均須填寫輔導期程規劃,其中輔導教師及夥伴教師於輔導期程中均須安排至少一次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項目;未於輔導期程規劃中填列者,不予補助。

(七)輔導過程中,以每次輔導填寫一次輔導紀錄表為原則(輔導紀錄表參考格式如表三,若校內有既定格式亦可參採使用),輔導紀錄表填寫完畢,由校內核章後留校備查。輔導績優者,於學年度結束後,經學校薦送輔導紀錄表,得由本局頒予服務獎狀以資鼓勵。

五、若有相關申請疑問,請洽本市教專中心(04-23584817、235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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