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才培訓 > 109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推薦


教育局發文日期:109年10月30日/109年11月13日



教育局發文公文字號:中市教課字第1090093733號/中市教課字第1090099292號函



一、依據本局109年7月6日中市教課字第1090057074號函(諒達)、臺北市立大學109年11月6日北市大教院字第1096027598號函辦理。



二、依109學年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手冊規定,教師如欲申請教學輔導教師認證,須經學校推薦程序始得參與。請轉知貴屬符合以下資格之教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推薦表並簽名後,送交學校進行推薦審議:



(一)具5年以上正式教師年資,並有5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

(二)具備舊制評鑑人員進階證書或專業回饋人才進階培訓證書。

(三)完成106學年度以後之教學輔導教師培訓課程(第一階段24小時)。



三、學校接獲教師推薦申請後,須經學校校務會議、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會議等相關會議審議推薦名單,於推薦表中「學校推薦理由」及「校內相關會議審議意見」詳述理由,並勾選會議類型後,經該會議主席(或代表)簽章確認,依程序送請學校校長簽章。學校審議時,請審酌推薦表中「學校推薦理由」之說明。



四、教師於學校審議推薦完畢,接獲核章完成之推薦表後,請於109年12月31日(星期四)前上傳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

※因教育部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於109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進行資料庫移轉,請教師勿於前開時間上傳資料。為維護認證教師權益,本案推薦作業期程延期至109年12月31日(星期四)止。



五、教師若於106學年度以後完成旨揭認證之校內推薦審議者,如欲於本學年度提出認證申請,請於「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再次上傳完成核章之推薦表,學校無須再次審議;若教師已調離原任職學校,請重新於現任學校依說明段進行認證推薦審議。



六、檢附旨案認證手冊、教師上傳教學輔導教師認證推薦說明文件各乙份,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市教專中心(04-235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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